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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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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组成人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草拟,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做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新闻采访工作。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的形式。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会议日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休会或者延长会议时间。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阅签发,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议案的单位或者人员(以下简称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二条议案由提案人负责草拟。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工作机构草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该提案人负责草拟,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工作机构草拟。

第二十三条人事任免案的提案人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其他议案的提案人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有关材料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提出;属于会议内容的议案也可在会议期间提出。

第二十四条提案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四章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五条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对议案进行审议。

提案人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议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临时动议或者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提出的修正案经两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附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该临时动议或者修正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临时动议或者修正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的会议举行一小时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议案时,可以就议案中的问题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其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再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及其他议案,应当分别及时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同时,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页上刊登。

第五章发言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就每项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一次,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全体会议或分组会上发言。

第六章表决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人事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需要离开会场的,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八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未获通过的,该议案即被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