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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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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努力促进*大学园区各高校和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参与创新型*建设,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发展*大学科技园和产学研基地建设,积极鼓励我市与广东省产学研合作工作的联动开展,根据《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180号)、《加强*市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珠财外[*]2号)、《关于设立和发展*市大学科技园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切块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服务于*市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发展,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宗旨,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并以我市企业为主要承担单位的项目。

(二)大学园区各高校和我市企业合作申报的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共建的工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产学研基地的相关项目。

(四)*市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公共实验室的相关项目。

(五)以我市企业为主体申报《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的配套。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般性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在30—50万元之间,重大项目可获连续2—3年的连续支持。为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经费,原则按不低于50%的资金额度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5%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安排。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广东省产学研工作的要求,制定并年度《*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八条项目的申报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受理通知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填报《*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送市科技局或其指定的统一受理窗口。

第九条项目的审批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以评审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召开办公会,讨论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由专项资金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并纳入*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网。项目成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组织管理。专项资金要与其它来源的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单独做帐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

第十二条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项目内容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或授权相关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程序,一般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进行,确有理由需要延期的,须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方可延期。

(二)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材料格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和数据。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3位或3位以上专家组成。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结果。

(四)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合同任务完成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使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并未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

5、超过合同约定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声明。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资料后,提出复议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同类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