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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及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报知工具,包括防空警报器、控制和通信设备、专用线(电)路、频率、警报器工作间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全市防空警报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技术培训。
(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建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三)负责总控制设备(无线遥控接收、发射设备和有线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四)负责防空警报值勤、信号发放和检测。
(五)指导各区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市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值勤、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区年度人防建设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三)定期对所属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检查和试验,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四)及时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防空警报事故并积极查处,及时恢复。
(五)协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防空警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等项工作。
第七条防空警报器及附属设施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设置在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含中继设备、分控设备和终端设备),指定专人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保证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积极配合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防空警报鸣响试验和检查,发生事故及时向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三)做好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保障工作。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电信、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职责:
(一)无线电管理部门无偿保障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混用或干扰。
(二)电信部门对防空警报网所需的通信线路实施无偿和优先保障;对设置在电信机房的防空警报设备无偿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供电部门要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不间断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予以协助。
(四)新闻、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战时必须优先传递、播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要协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播放防空警报试鸣通告,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负责设置在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含中继设备、分控设备和终端设备)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第九条警报信号的种类。
(一)防空袭警报信号。
1.防空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
2.防空袭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
3.解除防空袭警报:长鸣3分钟。
(二)灾害(消防)警报信号。
1.灾害(消防)警报:连续短促长鸣3分钟。
2.解除灾害(消防)警报:长鸣1分钟,重复3次。
第十条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最高首长命令;发放灾害(消防)警报信号,由市长命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过防空警报网向全市发放警报信号,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同时传递警报信号。
第十一条在防空警报网遭到破坏,统控设备失灵的情况下,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组织各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用手控等方式保障警报信号发放。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防空警报设施和发放警报信号。
第十三条军队、电信、广播、电视及其它有关的通信系统,战时应按规定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各单位通信设施必须为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提供方便。
第四章防空警报鸣响试验
第十四条每年10月29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鸣响试验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试鸣前五日向全市通告。
第十五条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修时,如需做检测试鸣,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鸣响试验严格按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更新、搬迁、拆除
第*条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是根据城市防空需要确定的,其选点、更新、改造、搬迁、拆除,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无偿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和工作条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保持机、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对已建的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因建筑物拆除、加固改造等原因,需移动防空警报设施,必须在动工前十四天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六章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
第十九条防空警报设施维护要做到值勤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设备性能良好,布局合理,操作、维修方便。各种检测、试机、巡回检查均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总控制台及控制系统的维护标准:
(一)无线遥控发射机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除日常维护外,每月进行一次全信号发射试机,各项性能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防空警报信号控制器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每月检测一次,防空警报信号准确可靠,覆盖全网。发射天线牢固,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防雷接地良好,天线、馈线布放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变质现象,防腐防锈措施好。
(三)无线遥控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接收设备(含天线)每月检测一次,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要求,接收信号灵敏可靠,部件齐全。
第二十一条终端设备的维护标准:
(一)防空警报器安装牢固、无松动,设施完善。扬声器达到无锈蚀、无霉变、表面防护层完好,音响效果好,运转正常,周围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二)接收天线、馈线安装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现象,防腐防锈措施好,接地良好;防空警报设备供电线路符合国家电气安装标准,布线安全合理,缆线无磨损老化,绝缘性能良好。
(三)防空警报器控制箱由维护人员加锁专管,每月检测一次,进行除尘、检测试机,控制箱要安放在安全、干燥、防雨、防尘、无腐蚀的清洁房间,控制设备无锈蚀、无霉变、无尘、电气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条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每季度自查一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半年检查一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全网巡回检查一次,保持防空警报网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战时或抗震救灾中立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给予记功、授奖、晋升工资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以及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频率,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破坏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管理不善,致使防空警报设施损坏或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追究事故单位及肇事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