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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财务事项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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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财务事项审批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明确市局财务事项的审批范围、权限和程序,合理安排经费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推进“阳光财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财务事项是指项目立项、预算分配、固定资产处置、银行账户审签、内部审计及其他财务事项等。

第二章审批范围与权限

第三条财务事项审批范围:

一、项目立项

(一)基建项目立项。全市各级国税局按有关规定由总局、省局审批的基建项目立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的立项。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由总局、省局批准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

(三)其他事项立项。包括市局的会议、出书、宣传、出国、培训和政府采购等项目。

二、预算分配

(一)我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中分为基建、办案、双代、两费、金税运行费等项目的预算。

(二)市局机关年度预算方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预算中包括会议、出书、宣传、出国、培训、购置、租赁、修缮、政府采购项目等分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中分为基建、办案、两费、金税运行费等分项预算。

(三)预算管理,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确定之前所拨付的经费(包括年度预算确定之前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申请临时拨付的经费)均纳入正常的预算管理范畴,没有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预算经费不作调整。

(四)调整预算。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

三、固定资产处置

(一)区级国家税务局原值在300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全市各级国税局除房屋建筑物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

(三)市局备案基层分局除房屋建筑物外单价原值在2万元(含,下同)以下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银行账户报送、备案

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报送、备案。

五、内部审计

(一)内部财务审计年度计划、审计方案、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审计,下同)建议、审计方案、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六、其他财务事项

(一)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

(二)市局借给各基层预算单位因预算执行中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且一年内可在预算拨款中扣还的临时借款,以及因特殊情况发生的临时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委托采购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等。

(四)基建项目开工报送。

(五)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条财务事项审批权限:

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审批权限:

(一)审议基建项目的上报和市局信息化项目立项。

(二)审议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及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

(三)审议系统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四)审议市局局长提交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市局局长的审批权限:

(一)审签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财务事项文件。

(二)审签报省局的全市各级国税局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和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

(三)审签报省局的全市国税局系统属于总局、省局政府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

(四)审签报总局、省局审批立项、开工的基建项目。

(五)审签报省局的全市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年度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

(六)审签报省局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总结。

(七)审批投资总额1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5万元以上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立项申请。

(八)审批区级国税局原值在3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九)审批市局机关及基层预算单位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十)审批超过2万元的机关日常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差旅费、汽车维修费;对5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或经费划拨以及临时借款和其他借款进行审批。

(十一)审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十二)审批其他需要由市局局长审批的财务事项。

三、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的审批权限:

(一)审核拟提交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拟提交市局局长审批(审签)的财务事项。

(二)审签上报省局的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申请。

(三)审批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预算开支,审批市局机关内部经费支出划拨,并对区(分)局10万元或以下的经费划拨进行审批。

(四)审批年度内部财务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五)审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等。

(六)审批由市局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开工;按合同规定结合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审批基建经费开支;审批投资总额5万元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支出。

(七)审批市局机关单价原值在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基层预算单位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八)审批机关日常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差旅费、医疗费、汽车及计算机技术设备维修费的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临时借款限额在2万元以下。

(九)审批其他需要由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的财务事项。

四、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处以上主管领导的审批权限:

(一)审查分管单位提出的信息化项目和其他事项立项。

(二)审批分管单位2万元以下的临时借款。

(三)审批分管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单次(项)支出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学历教育及其他教育报销,由主管教育的局领导审批。

五、接待费用的审批权限:

(一)定点酒家签单的转账事项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二)除定点酒家签单限额按上述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外,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其他地点接待的,2000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或计划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500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副主任或计划财务管理科财务副科长审批,办公室所需的接待费用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内的由副处以上的局领导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正局长审批。

六、计划财务管理科的审批权限:

(一)审核全市各级国税局基建项目立项、开工。

(二)审核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固定资产处置、财务决算、基建决算、临时借款和其他借款等。

(三)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委托采购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等。

(四)审核并提出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意见。

(五)审批凡属正常损耗、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六)市局机关日常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差旅费、汽车维修费的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下,临时借款限额和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由计划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计划财务管理科财务副科长审批;计算机技术设备的维修,由信息中心领导审核,列册登记,耗材及维修费用在5000之内的由信息中心领导和计划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

(七)审批经服务中心主任根据合同审核的市局大楼正常水电费用、机关办公电话、电梯维护、保安、绿化费、清洁费、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费等费用。

(八)审核其他需要由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的财务事项。

七、机关服务中心的审批权限:

(一)根据合同审核市局大楼的正常水电费用、汽车维修及保养、机关办公电话、电梯维护、保安、绿化费、清洁费、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费等费用。

(二)属市局的各类办公、招待所、集体宿舍、住宅等房产,需维修的,一律填列有关申请表,提交申请报告,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核。

(三)审核市局每次开支在10万元之内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及小型零星基建施工开支,并提交施工预算单、结算单、合同。

(四)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及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审签有关招待费用。

(五)审核其他需要由服务中心审核的财务事项。

八、办公室的审批权限:

根据办公室业务的实际需要,办公室的日常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一节项目立项

第五条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上报基建项目立项审批由计划财务管理科商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核,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投资总额10万元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立项申请通过审议后由市局局长审批,投资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装修、维修等基建项目立项申请通过审议后由市局局长审签,上报省局申请列入省局基建项目库,其中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上报申请列入总局项目库。

培训中心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局报总局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对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投资总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办理。

第六条主办部门提出的市局信息化立项申请(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说明),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市局计划财务管理科列入年度预算方案;需要向省局申请经费的项目,待省局批复预算后列入同期预算方案。确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经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审定。

第七条市局其他事项立项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查,由市局局长审批后列入市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方案。

第二节预算分配

第八条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由各级国税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按照财政部、总局预算编制规定,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须经以下三个程序确定:

一、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汇总后形成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后报省局。

二、调整上报年度预算。省局下达全市国税局系统预算控制数后,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省局下达总的预算控制数,按省局要求和全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形成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后报省局。

三、确定年度预算方案。省局正式批复全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后,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省局正式批复的总预算数对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提交市局党组会议审议。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市局党组会议决议办理预算批复文件。

第九条两费、办案费等项目经费的预算分配方案由相关部门提出,会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相关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复核,报市局局长审批或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遇突发事件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市局拨付应急经费,以及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提交党组会议审议,5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报市局局长审批。计划财务管理科办理调整预算批复文件。

第三节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国税局处置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和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均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签后报省局、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区级国税局处置原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处置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查,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处置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市局集中支付和调拨至各基层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实物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固定资产调拨计划,分管局领导审查,分管系统财务的局领导复审,市局局长审批。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实物采购部门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固定资产款项的支付及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与固定资产调拨文件。

第四节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市局系统财务即市局计划财务管理科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管理科提出申请,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省局财务管理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财专办审批。

第十七条全市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或分管局领导审查,由市局计划财务管理科备案后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报省局及省财专办审批。

第五节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计划财务管理科提出年度内部财务审计计划,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计划财务管理科组织实施。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重要的应同时报送市局局长和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计划财务管理科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提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送达被审计单位。年度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总结经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报市局局长审批后报省局。

第十九条人事科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市局局长批准后,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和领导干部本人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作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核,报经市局局长批准后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六节其他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条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计划财务管理科对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进行审核、汇总,经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市局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科室其他借款,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局机关科室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查),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市局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属于总局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基层预算单位和市局机关报送采购计划,市局政府采购部门汇总,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局局长审签后报省局。

属于市局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基层预算单位报送采购计划,市局政府采购部门审核、汇总,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审批),市局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基建单位需提出开工申请,项目投资总额80%的资金必须落实到位,项目投资概算不得大于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立项审批面积的5%。市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计划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报分管系统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总局、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报市局局长审签后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各项支出凭证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要规范,支出凭证的审签必须要有审批领导的签名和科室部门领导的审核签名以及经手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