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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干部管理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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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干部管理监督规定

第一章坚定信念、严肃政治纪律

第一条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经受住各种考验;认真实践“*”的重要思想。

第二条弘扬民族精神和理论创新学风,努力掌握科技知识,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用“*”的重要思想严格要求自己,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鉴别是非的能力。

第三条以大局为重,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坚持同一切、反人民、反社会、搞分裂国家的行为作斗争,不参与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论,不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传播或听信小道消息。

第二章增强党性正确行使权力

第四条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品德修养,以身作则,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模范;讲理想、讲信念、讲党性,淡薄名利,积极奉献,不拉帮结派,搞不正当关系。

第五条胸怀全局,宽厚待人,不妒贤嫉能,爱护群众,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泄私愤等打击报复行为。

第六条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干警职工的正当利益。

第三章端正作风积极进取

第七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听取群众的不同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急群众所急,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开拓进取,与时俱进,联系实际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搞假政绩,以博取上级领导的好感。

第九条放眼全局,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廉洁自律规范行为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诱惑。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两个务必”精神,做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贪图享乐,搞政绩工程,挥霍公款,不互相攀比阔气,搞生活特殊化。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包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证券,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一是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二是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三是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四是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有关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五是对涉嫌犯罪的,决不包庇,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变相出国(境)旅游;出国访问时,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符或相称;出访费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国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因公务出国(境)所持护照和其它有效证件在回国(境)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统一管理。

(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在提拔使用、升学、晋级、就业、出国、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利益。以及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严格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四)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为本人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谋取职位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的。

(五)不准假公济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由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占有、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

(六)不准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和其他宴请或其他社交活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严禁涉足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餐饮娱乐场所,并充当“保护伞”。

(七)离职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八)不准用公款为自己住宅配备电脑及支付上网费用。

(九)借用及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长期不归还的,必须立即整改,限期归还,拒不整改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带头执行公务用车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超标车”和更换、借用,占用小汽车。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况必须报告: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与集体建房情况的。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个体工商业,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在国内外活动接受的礼品,按规定应当登记上缴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品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填写礼品登记表,该上缴的应上缴所在单位。超过规定时间登记或上缴的,应该向组织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收入申报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从事咨询、讲学、写作等劳务所得。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强化对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等方面的管理。领导干部离开本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领导干部离开本辖区、本单位应事先向上级分管领导报告,并向人事管理部门通报联系方式;公休日、节假日离开本地、本单位,应向主要领导或人事管理部门告知去向。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要做到八小时工作以内是模范,八小时工作以外是表率。应当谨慎交友、减少应酬,充分利用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用健康、高尚的思想文化充实自己的业余生活。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言行一致。严格遵守八小时以外重大活动的报告制度,离开本市到外地活动,参加有关社团组织,个人接受邀请参加庆典活动,因事需要使用公车等,按照党风廉政规定需要报告的事宜,必须报告。

第五章依法行政严格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坚持贯彻国家法令,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投资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制度和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忠实履行职责,不玩忽职守,不违反程序规定审批或干扰下属正常执法。

第十九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压情瞒情不报,或歪曲事实真相、欺上瞒下。

第二十条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科学文明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严格把好执法关。

第六章从严治警严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严格要求,严格监督,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不得对错误言行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带好队伍,管好干部。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乱纪案件,坚决清除执法腐败和干警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第二十二条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与时俱进,积极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善于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途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造就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第二十三条用“*”重要思想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断提高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熟悉干部情况,掌握队伍动态,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审时度势,统揽全局。

第七章团结班子强化集体领导

第二十四条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讲党性、讲大局、讲风格、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多交心通气,不互相拆台、搞无原则纠纷。

第二十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坚决执行党组(党委)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不封官许愿,以人划线,凭个人好恶和关系选人用人,搞小圈子。

第二十六条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怕亮丑揭短,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知错必改,有错必纠,不文过饰非,不争功诿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