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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干部述廉评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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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干部述廉评廉制度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干警群众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述廉对象范围

(一)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处)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述廉内容

领导干部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两方面情况: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1.主抓或分管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按照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分工,落实和执行本部门、单位牵头或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情况;

3.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执行民集中制原则的情况;

4.对本部门、单位的中层干部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情况。包括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教育和参加基层的民主生活会等。

(二)本人在年度内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1.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遵守《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各项规定的情况;

2.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包括出国出境、重要不动产购置、房屋装修、子女出国、家属经商办企业、重要家庭投资、举办婚丧喜庆等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制度,以及用车、家庭成员从业就业等情况;

3.重大经济活动和工程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以及对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的答复情况;

4.对家属、子女有关反腐保廉的教育管理情况。

第三条述廉评廉工作方法步骤

述廉评廉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底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具体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一)公开阶段。各单位党组织年初要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提出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目标,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述廉阶段。述廉采取书面报告和大会述廉两种形式。

1.书面报告。由述廉对象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回顾总结,写出述廉书面报告。局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局机关各科室(处)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报告报送局党组、纪检组,局属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和局机关科室(处)副职的书面报告报送局纪检组;

2.大会述廉。局领导一般在年度局党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述廉,局机关各科室(处)正副职领导在本部门年终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述廉,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在年终领导干部述职大会上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述廉。述廉时要有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接受公开监督和现场评议。

(三)评廉阶段。

1.民主测评。各单位、部门党政班子成员述廉后,当场发放《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由与会成员对述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束后,当场收回测评表,由局述廉评议小组收集汇总后将情况如实地反馈给党组(总支)主要领导;

2.总结情况。述廉评廉工作结束后,各级党组织要将个人述廉情况、《领导干部廉政测评表》、以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总,作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党组(总支)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局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