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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政务公开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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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政务公开监督规定

为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推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廉洁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政务公开检查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全面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情况。

(四)领导接待日落实情况。

(五)预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六)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七)政务公开工作的档案管理情况。

二、政务公开监督方式

(一)成立由局纪检监察审计室组成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结合每年的纪律教育和执法检查活动,对各单位的政务工作进行检查。

(二)聘请特邀监督员,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监督,通过每半年召集一次特邀监督员会议,收集意见,反馈情况。

(三)深入基层,召开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干部、职工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制度:一是公布本局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二是局属各单位设立举报信箱。

三、政务公开监督的组织实施

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并成立主要由局监察审计室人员组成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全面的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负责对本局各科室(处),局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聘请特邀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检举和投诉,将其分流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调查政务公开工作的群众举报,以及查处政务公开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政务公开的奖惩和责任追究

为确保政务公开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政务公开的总体目标,市局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的年度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范畴,实行考核评比。

(一)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地点、方式能按规定进行,各项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反馈的意见得到合理解决的,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对公开内容严重失实,造成队伍思想和工作秩序混乱,群众意见大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以假公开的形式掩盖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行为的,视问题严重程度按照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