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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和党的*大精神及“*”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与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亲自抓,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并同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长”,从严治警,经常检查,持之以恒;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局党组对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管理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机构,按上级要求配足配强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保廉工作的落实。
(三)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法治,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道德自律的功能和作用。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有效规范权力运作,并组织实施。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八)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承担第五条规定的党组责任内容外,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掌握局机关和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的部署和要求,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按照中央、省、市和上级业务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全局党风廉政状况,及时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
(三)组织党组成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指示,检查和督促党组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主持开好每年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对照检查,针对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订整改措施,真抓实干,及时解决党组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防止独断专横,滥用权力等行为的发生。
(五)倾听群众呼声,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纪政纪规定过程中出现的偏差,积极支持纪委、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局属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七)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八)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经常听取局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局纪检组长,除共同承担第五条规定的党组责任内容外,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中央、省、市和上级业务机关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要求,以实际行动积极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按照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加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制定实施计划,做好党风党纪教育的宣传动员、检查指导和情况反馈工作。
(三)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重要信访线索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严重不正之风要认真查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经验,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共同承担第五条规定的党组责任内容外,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按照中央、省、市和上级业务机关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要求,以实际行动积极贯彻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分管业务的工作特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党员干部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三)加强对分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积极支持和协助局监察审计室的案件查处工作。
(四)实行标本兼治,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断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制度,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本科室(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以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单位、本科室(处)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本科室(处)党员、干部学习中央和省、市委以及局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和制度,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本科室(处)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向主管领导报告或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本单位、本科室(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主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条按照职能分工,各有关单位、科室(处)分别对职能范围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各项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一)办公室负责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指导、监督本局业务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编制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负责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庆典活动;认真执行有关公务接待规定,严格接待费的审批和报销;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对外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处理。
(二)政治处负责严格控制各种检查,严禁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活动;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律师公证管理科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公证行业的纠风工作。
(四)基层工作管理科负责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纠风工作。
(五)局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党员的教育,配合局纪检组对党员干部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局成立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人员由局监察审计室、政治处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审计室,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如下:
(一)根据中央和省、市委以及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加强局机关及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局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掌握各单位、各科室(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局党组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各单位、各科室(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通过参加各单位、各科室(处)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掌握各单位、各科室(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研究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探索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
(六)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七)负责上级领导机关和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