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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规范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根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助性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六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研究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且在专利有效期内的;
(三)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火炬计划或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项目,且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是当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区县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将签署推荐意见的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送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另报项目推荐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产业化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相关技术已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情况、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③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采用的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项目各参加单位工作分工及经费投入、支出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⑤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获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的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科技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将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高新技术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要求:
(一)*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终止,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引导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