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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对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规范*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依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装备制造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做强做大而设立的扶持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拥有知名品牌和市场占有率高的装备制造业规模发展,促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贸局负责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装备制造引导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等。
主要扶持方向:骨干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关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和推广项目。
第六条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装备制造企业。并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一)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含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
(二)获得*市企业五十强、*市工业龙头企业和*市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的。
(三)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
(四)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
(五)企业年税收(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下同)300万元以上、销售产值1亿元以上的。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意见》要求;
(二)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三)对加快*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提升*市装备制造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经贸局(经发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贸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经贸局。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投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设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水平、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③项目预期目标及可行性分析;④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经贸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局申报装备制造产业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市经贸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获装备制造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保管。
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经贸局(经发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经贸局将情况综合报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装备制造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经贸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装备制造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经贸局、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装备制造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经贸局、财政局。
第二十条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经贸局申报项目终止,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引导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致使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