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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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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为促使本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依法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和组织追究与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促使责任主体能自觉担负责任。

第三条进行责任追究,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诫勉;

2.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3.通报批评;

4.责令停职检查;

5.责令辞职;

6.免职,解聘;

7.党纪政纪处分;

8.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党政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列为重点整改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1.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查,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的;

2.对责任制不落实,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或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3.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选人用人违反有关规定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党风政风方面的整改意见不及时处理、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违法违纪案件长期失察,或妨碍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的;

6.拒绝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或执法执纪机关的监督检查,或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7.因领导不力,没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目标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有失职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领导班子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领导班子的正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并取消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解聘。

2.管辖范围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取消负直接分管责任的主管人员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责令辞职。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4.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大的;

2.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对抗、干扰、破坏行为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政治态度不端正,对上级决议、命令和指示消极抵触,阳奉阴违,影响极大的;

5.群众反映较大的;

6.其他需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第七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纪律处分:

1.本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虽负有领导责任,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3.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

4.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

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纪律处分审批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按有关部门权限实施。

1.对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批评,通过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其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2.对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机关汇总情况后,由党委、政府行文公布;对领导干部的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机关报党委、政府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行文公布;

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存档管理,领导干部的情况应及时存人廉政卷宗,受处分的按规定存入干部档案。

第十条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均适用本制度。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