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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地制止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向企业从事下列收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类列管的中介服务性收费;
(三)强制或指定并列入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具体包括培训费、咨询服务费、检测检验收费等;
(四)各类管理费、附加费、配套费、统筹费、补偿金、保证金、抵押金等;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本市范围内企业交费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物价局按照收费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交费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监察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物价部门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交费登记管理工作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企业交费登记卡》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企业交费登记卡》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交费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
(二)收费单位的名称、收费时间、收费项目及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
(三)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收费票据编号;
(四)收费人员的姓名、收费员证编号。
第六条《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物价部门负责印制,财政部门具体发放。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企业依照本办法及时领取、持有《企业交费登记卡》,依法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要求缴费企业出示《企业交费登记卡》,按所列内容逐项如实登记后方可收费,并向缴费企业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向企业收费时,发现企业尚未领《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应当督促企业及时依照本办法向有关部门领取《企业交费登记卡》,并补办收费登记手续。
第十条企业交费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进行收费登记,收费单位或收费人员拒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填写,企业有权拒付,并向同级物价、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各级物价、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交费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和审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拒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弄虚作假的,视为乱收费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交费,又不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流失的,由监察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交费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