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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区政府《印发*市*区创建广东省玩具礼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工作意见的通知》(汕澄府[*]15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玩具礼品产业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从2008年至2010年共三年,区财政每年在预算资金中安排600万元(三年共1800万元)设立动漫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中30%为无偿资金,70%为有偿资金。
第三条动漫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与动漫文化公司合作开发玩具动漫作品、购买版权进行玩具生产或自主创作玩具动漫作品的企业。
第四条区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与动漫文化公司合作开发玩具动漫作品,可申请补助;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动漫文化开支的玩具生产企业,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补助。
(二)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公司购买版权进行玩具生产的企业,可申请资金补助。
(三)由企业自行创作的动漫作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根据实际播出时间给予适当补助。
(四)从事玩具动漫作品创作或生产过程缺乏短期流动资金的企业,可申请短期免息借款。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短期借款、定额贴息和补助三种扶持方式。短期借款为有偿资金,定额贴息和补助为无偿资金。有偿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短期借款是根据项目预计投入情况,申请给予一定数额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指用于开发动漫作品而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区经贸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发展动漫文化产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联合下达《*市*区财政扶持动漫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名称)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并向区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街道)经发办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协助区经贸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区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区经贸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所开发的玩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通过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
(一)区经贸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发展玩具动漫文化产业的工作部署,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支持玩具动漫文化创作的原则和要求,由镇(街道)经发办组织企业申报。
(二)镇(街道)经发办按照区经贸局和财政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资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区经贸局和财政局。
(三)区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各镇(街道)及区直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确定“*市*区财政扶持动漫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四)根据区政府批复的资金项目,区财政局会同经贸局联合下达《*市*区财政扶持动漫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名称)计划》。
第五章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凭区财政局和经贸局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与区经贸局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区经贸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应手续,按项目实施的进度,将补助金或借款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未按申报项目计划实施的,区经贸局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定额贴息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处理。
第*条对使用有偿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单位与区经贸局办理借款手续,经贸局按约定时间安排借款。借款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偿还借款。
第十六条建立检查制度。区经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区审计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变更和罚则
第*条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逐级报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区财政。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以及使用有偿资金逾期不归还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行政、经济或法律手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