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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区从事各种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业主)。
第三条建筑市场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能共同管理。
第四条各种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咨询机构,必须持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妥税务登记后,方准在本区承包业务。
第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持企业资质证书,经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批准,在本区设立分公司(或工程处),在取得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办妥税务登记和在银行开立帐户后,方可在本区承包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不能将工程发包给无技术资质等级,无营业执照和超越技术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七条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工程)项目按工程规模须招投标的应通过招投标进行承发包,确属不宜公开招投标和达不到招投标规模的项目,应经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将工程项目委托给符合技术资质等级要求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承包。
第八条用于承包工程的建筑构件及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无出厂合格证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第九条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条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发的计价规定和收费标准,不准高估乱要和任意压价。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期限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因拖欠款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延误工期,除因发包方拖欠款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应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单位,应是有技术资质等级的法人单位。总包单位只能将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电梯、锅炉等专业工程除外),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等级应符合工程要求。否则,不得承担分包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委托监督制度。公共、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分别由区建设工程质监站和安监站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强制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质量、安全等技术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上述岗位任职人员,应经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岗位证书方准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条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施,应符合城市管理和公共卫生各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明施工,讲究卫生,外观整洁;
(二)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顺畅;
(三)按时施工,控制噪音;
(四)消防规范,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和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一)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必要的可并处罚款。
(二)对向无资格证书或越级承包工程单位发包工程的,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其设计、施工,并视其情节,提请区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发包单位相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在勘察设计和承包工程中有非法出让营业执照、证书、帐号、图章等行为的,由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重大工程损失的承包单位,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由区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在本区的从业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在从事勘察、设计、监理和承发包工程中行贿受贿、索要回扣、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获,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