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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能奖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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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能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省“*”节能约束性目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3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节能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设立三个节能奖项:节能先进地区、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

第五条节能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节能考核评分位居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二)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国家、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三)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六条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考核评分位居前五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40万元。

第七条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国家、省监管企业,或者节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单位,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5万元。

全省每年度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180家左右.其中,表彰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100家左右(具体根据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确定),表彰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用能企业(机构)30家左右,表彰节能管理服务单位50家左右。

第八条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九条申请评为节能先进个人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二)在节能技术研究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明显节能效益;

(三)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四)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七)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第十条节能先进个人的名额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以外人员。全省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个人280名左右,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企业人员中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70%,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30%。企业以外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人员不少于70%,厅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各市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根据各市节能考核结果排名,结合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等因素确定;省有关部门节能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节能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节能奖励资金及相关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评选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节能先进地区奖、工业领域(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由省经贸委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节能先进个人奖以及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等领域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个人,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单位的,按程序逐级向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省直单位的,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一并提交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省委党廉办和省人事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统计局、质监局、林业局、南方电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并在省经贸委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经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省经贸委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