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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会资产管理和有效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市档案学会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一、资产管理基本要求
1.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本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将财务资产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4.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本会每半年(时间为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财务帐册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本会必须接受并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年审(包括资产年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核。
5.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6.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本会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档案事业的发展,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交流、业务参观活动和会员联谊活动;
2.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普及档案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成果。
3.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档案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4.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对困难会员如患重病或遇危难给予帮助;
5.加强与兄弟市档案学会及本市有关学会的联系,交流工作经验;
6.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档案业务工作。
三、资金使用程序
学会资金使用必须依照程序,所有资金使用凭证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核(审批)人,缺一不可。为方便开展工作,本会资金使用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本会资金分两类,第一类是会费、捐赠、资助,第二类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简称服务收入)。
第一类资金使用的具体分级审核(审批)如下:
1.资金使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学会秘书长审核(审批);
2.资金使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学会理事长(或主持学会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核(审批);
3.资金使用3000元以上的,由学会理事长(或主持学会工作的副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类资金(即服务收入)使用的具体分级审核(审批)如下:
1.资金使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学会秘书长审核(审批);
2.资金使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学会理事长(或主持学会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核(审批);
3.资金使用3000元以上的,由学会理事长(或主持学会工作的副理事长)召集学会主管部门市档案局(馆)的学会理事(不少于3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必须报学会主管部门市档案局(馆)主要负责人同意审批后方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