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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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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渡口渡船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有关镇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渡口渡船(包括有渡船的山塘水库)的安全管理主管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渡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督促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渡口渡船管理正常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条:汛期、节假日、墟日、学生上学放学高峰等渡船渡运繁忙期间,当地镇政府应派人到渡口共同维护渡运秩序,如有特殊情况时,当地派出所应派人在渡口值班,在洪水、能见度差的情况下镇政府要派人员到渡口禁止渡船渡运。

第三条:渡口必须设置相应的上、下船台阶和牢固的揽桩或跳板,同时必须在上、下渡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清晰的警示牌,警示牌注明有乘客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内容。

第四条: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与其他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管辖单位签订《渡船渡运安全责任书》,有关镇政府、办事处必须和区政府签订《渡船渡运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到工商、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营运有关手续,并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凡参加渡运的渡船,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核定乘员定额,领取船只合格检验证书,禁止无牌无证渡船从事渡运。

第七条: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符合良好的适航技术状况,并配齐渡工和必须的安全设施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等)。

第八条:渡工必须是年龄18岁以上、身体健康、经海事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驾船证书。

第九条:渡船维修更新的要求和标准

1、渡船必须坚持维护保养制度,每天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季度进行一次小修,每二年进行一次大修。

2、更新渡船,由当地村委会以及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报当地镇政府和区渡口渡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再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十条:渡船管理坚持“五定”原则,即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客额、定制度,渡船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驾驶员规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夜间渡运必须设置照明设备。

第十一条:渡船安全守则“六不准”

1、乘客超载或重于干舷的不准渡航。

2、船体严重渗水和操作系统技术不良的不准渡航。

3、夜间无信号灯和无照明装置的不准渡航。

4、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准渡航。

5、渡口洪水超过安全警戒线不准渡航。

6、有其它违规和有碍安全运作情况的不准渡航。

第十二条:渡口乘客和携带物品规则

1、渡船停稳后,乘客必须依次上、下渡船,乘客上船后,应按规定位置坐好并携带好自带物品。

2、船满载时应及时停止上船,后上船的乘客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船的乘客下船。

3、乘客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上船。

4、乘客要听从渡工的指挥,渡船如遇有危险情况时应配合好,保持渡船平衡,惊险时不得乱动。

5、乘客携带物品规定:

(1)过渡自行车2辆计1乘客载重量:

(2)过渡摩托车1辆计2乘客载重量:

(3)其它物品超过50公斤的计1乘客载重量。

6、乘客发现渡船上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制度

1、在汛期、节假日、墟日、学生上学放学高峰等渡船渡运繁忙期间,渡口渡船所在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安排干部对其所管的渡口渡船进行安全管理或定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镇政府和村委会每月要对所管辖范围的渡口渡船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区渡口渡船管理办公室协同区安监局、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要对本区的渡口渡船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经检查发现有不安全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人或经营人和单位对其渡船的安全检查负直接责任,如属违章运作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或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