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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户外广告管理,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仁府〔*〕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门店招牌、横幅等)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根据仁府〔*〕48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县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核准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县城市建设监察队(以下简称县城监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条件
户外广告设置前,其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的人(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内容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实际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相符;
(三)户外广告人(单位)具有相应广告媒介(载体)的使用权;
(四)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户外广告的设置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登记备案
户外广告前必须实行登记备案,人(单位)在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批准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的前提下,还应提交下列登记备案资料:
(一)户外广告人(单位)和广告业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户外广告的详细地点、具体位置和期限;
(三)户外广告的内容、形式、数量、彩色效果图及具体规格;
(四)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五)委托户外广告的,受委托人(单位)还应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或证件;
(六)户外广告的设置通过招标程序确立权限的,还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户外广告的审批单位是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委托县城监队核发《*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二)户外广告人(单位)在确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携带第五条规定需提交的备案登记资料向县城监队申请办理《*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取得《*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再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人(单位)在取得《*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同时,还应向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使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发证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户外广告涉及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公路规定范围的,其人(单位)应事先取得相应的水利、气象、公路、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然后向县城监队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五)户外广告人(单位)向县建设、工商、水利、气象、公路、交通等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户外广告时,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经审查提交资料不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应需补齐的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经审查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可否广告书面说明理由,并作出可与否的决定。对符合规定可的户外广告,由县城监队予以核准登记并按规定核发《*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再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六)凡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所设置广告的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对确实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不作标注。
第七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经营权的取得
(一)县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准则。同时根据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二)下列范围内有偿设置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1、城市道路;
2、汽车站、火车站等各公共交通站(场);
3、辖区范围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铁路两侧;
4、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
5、其他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院)地;
6、户外广告设置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县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对营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四)需要在业主(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符合规划和市容要求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其经营设置权统一通过招标、拍卖取得。
(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或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在县建设管理部门监督下,与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所有权的期限
(一)《*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发证审批机关办理续期手续(通过公开竞投获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按拍卖合同执行,不受此限制),户外广告若与城市建设相矛盾的,应服从于城市建设需要,发证机关有权终止相关证件的审批续期。
(二)T型广告牌、公路两旁(含横跨)平面广告牌、城区建筑物半壁或顶端平面广告牌、灯柱或线杆广告牌等四类广告的设置所有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其设置所有权期限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与户外广告人(单位)商定,但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8年、5年、5年、5年。设置所有权期满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户外广告,如确需延长的,其广告人(单位)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单位),其需设置的户外广告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个月仍未设置的,再设置户外广告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变更
(一)户外广告人(单位)在取得《*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因户外广告变更不具备本条规定(二)款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由发证机关撤销并收回。
(二)户外广告的人(单位)、期限、地点及具体位置、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需要变更的(固定地点广告除外),其人(单位)须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2、原《*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3、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需提供的相关登记材料。
第十条户外广告的维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由广告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换、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维护,若广告经营破产、倒闭或外迁等原因不能履行原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时,其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由提供载体或场地的业主负责拆除(通过公开竞投获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按拍卖合同执行,不受此限制)。
(三)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情况,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损毁、变形、脱色、污渍明显等情况,应立即予以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有偿经营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收费范围:落地及柱式广告(含站牌、路名牌、候车亭等)、附着式广告(含屋顶和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灯箱广告等)、电子显示牌(屏)广告、实物模型广告;沿街门店设置招牌,毎间门店(以营业执照为准)招牌平面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各类软体广告(除国有产权的公交车、长途客运汽车外的各类车辆、飞行物、水上漂浮物广告等);临时促销宣传活动(以实际促销活动占用的公共场地或物品占压公共场地面积计算)等。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各种类型的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如下:
1、沿街门店招牌广告平面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的,暂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其招牌广告超过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费标准为毎平方米毎年50元。“一店多牌”的,多出部分按该项标准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2、布幅50元/10天,拱门、气模毎个毎次300元(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3、飞行广告或水上漂浮广告毎个毎次1000元。
4、落地及柱式、附着式、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四种类型广告收费标准为毎平方米每年100元。
(三)公益广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收入的管理
(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经营的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建配套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建设,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从该项收入中划拨。
第十三条违反《*县利用城市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仁府〔*〕48号)和本实施细则设置户外广告的,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县城监队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对违反城区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若设置的户外广告发生质量等安全事故,其广告人(单位)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因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七条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但未经招投标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县政府统一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权后,委托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拍卖后所得收益按比例分成。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设置的户外广告,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