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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基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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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基层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基层共青团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大力推进基层团建创新,按照党建带团建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党建带团建

基层各级党组织要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对共青团的领导,带动团的思想、组织、班子、队伍、作风建设和工作发展,不断优化团组织的工作条件。

(一)带动团的思想建设。各级党组织要牢牢把握团组织的政治方向,确保团组织坚定不移的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应给团员青年上一次党课或作一次形势报告,参加一次以上团的活动。

(二)带动团的组织建设。各级党组织对同级团的组织有直接领导责任,要积极推动条件成熟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团的组织,不断扩大团组织的覆盖面。要积极探索新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允许团组织的隶属关系和活动范围适当分离,鼓励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通过灵活的方式联合开展活动。要有针对地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在农村,要按照“强镇带村”的思路加强镇级团委的建设,配齐配强镇、村两级团组织领导班子,积极推荐农村团支部书记进入村“两委”班子。在街道和各单位,要配备好基层团(工)委书记,并在团员青年比较集中的地方、单位建立团的组织。

(三)带动团的班子建设。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团的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优化团的领导班子机构,切实解决好团干部的政治、工作待遇问题。基层团(工)委应至少配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1名,在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岁。

(四)带动团的队伍建设。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和“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的规定,把团组织的“推优”工作纳入到发展青年党员工作规划,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加强团员队伍建设。

(五)带动团的作风建设。各级党组织要影响、带动团组织和团干部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和作风。

(六)带动团的工作发展。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围绕党政工作大局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把团的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明确一名党组织负责人分管联系团的工作。要支持团组织依据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

(七)优化团的工作条件。各级党组织要协调、推动各方面支持、关心团的工作,为团组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基层团(工)委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必须的办公设备。确保团组织的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基层单位的团工作经费要列入各地区、各单位的常项经费预算,企业要根据实际保障团的工作经费。

二、团干部队伍建设

(一)团干部任免。镇、村党组织任免团组织负责同志应征求团市委意见,同时也应该认真听取团市委对团干部任免的意见。

(二)团干部待遇。基层团(工)委(团总支、支部)书记,是党员的应吸收参加同级党委(总支、支部)。基层团(工)委书记、副书记要按同级党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正、副职干部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乡镇团委书记具备条件的要参加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在职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团干部培养。各级党组织要将团干部的培训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规划,支持、鼓励基层团干部参加上级团组织培训,并有计划地安排团委班子和中层干部参加各类培训。要有计划地做好团干部特别是基层团组织负责人的培养输送工作。基层团(工)委班子的任期一般为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为32岁。对于接近或达到最好任职年龄的专职团干部,团组织要主动向党组织举荐,党组织要及时安排转岗,对于特别优秀的要给予重用。

(四)团干部考核。本管理办法是基层团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从*年10月起,每年年底团市委将联合市委组织部组织组对基层团组织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各单位党组织通报,作为基层团(工)委及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团员管理

(一)发展团员。

1、各级团组织要严格按照《团章》规定发展团员,原则上不将未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吸入团组织。未满14周岁,但已满13周岁的优秀少先队员,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的,团组织考察已达入团标准的,依照《团章》规定,可以发展入团。少先队员入团后,在年满14周岁以前,仍保留少先队队籍。推荐优秀少先队员做团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仅限制在中学少先队组织。

2、各级团组织发展新团员不得向团员青年收取任何费用,各镇初级中学须通过镇级团委到团市委办公室领取新团员入团所需的全套印刷品和物品。其余单位自行购买,费用在团费中列支。

(二)团籍管理。

1、新团员在填写《入团志愿书》时应在指定位置或空白处如实填写自己的详细户籍地址。

2、各基层团(工)委在接转团员组织关系时不得向团员本人收取任何费用,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到团市委办公室领取“团员档案袋”,对团员档案应实行专人管理,确保完无损。

3、学校团组织不得在学生团员毕业时将团组织关系交给学生本人。各高级中学(含黄坑中学)、市直属各初级中学团委应根据学生团员的户籍关系,于每年11月10日—15日定期向团员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级团委转出未继续升学的团员的组织关系。具体做法是各学校团委根据学生团员的户口所在地按镇(街道)归类,在规定时间的五天内将团员档案交到团市委办公室,再由团市委向各镇(街道)团(工)委发送;非*户籍的团员档案要另外归类,一并交到团市委办公室,由团市委向其户籍所在地发送。

4、退伍军人、应届大中专院校学毕业生的团员档案由团市委到市人武部门和人事部门获取后,再向其户口所在地、工作地的团(工)委转出。

(三)团员联系工作。

1、各镇(街道)团(工)委要切实做好对外出务工团员青年的联系工作,及时将每位团员的有关信息收录到《*市镇(街道)团(工)委联系团员工作登记簿》。

2、各镇(街道)团(工)委每年春节期间原则上要召开一次外出务工团员青年座谈会。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以及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向他们征求基层团组织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联系外出团员青年的各项工作制度,使基层团组织能更好地为广大团员青年服务。并于春节后以书面形式将召开座谈会的情况报团市委办公室。

3、各镇(街道)团(工)委接到有关学校转出的团员组织关系后,应妥善归档保存,立即对这部分团员青年进行跟踪联系,每个季度至少联系一次,及时向他们通报团情,抓紧抓好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如有个别团员常住地址已迁往其它镇(街道),应实行第二次转出,将其团组织关系向其常住地转出。初次联系时应通过书信的形式告知对方,团组织关系已转入本单位,要求每位团员青年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对社会负责、对组织负责,切实履行团员义务。

4、各级团组织要重视对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切实服务青年生产生活的需要,按照培养、凝聚、服务、举荐的工作要求,整合各种资源,促进更多的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为青年人才建功立业、展示才华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舞台。

四、其它规定。

(一)财务制度。各基层团(工)委在收取团费和接受其它资助时,应统一使用由团市委印制的三联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它收款收据。

(二)工作交接。基层团(工)委干部因工作变动转岗任职,必须做好工作交接。交接手续须在第三人见证下办理。交接物品包括文件档案、材料资料、公共物品、账目、现金、公章等物件,移交物品需要制定清单,由当事人双方亲笔签名方为有效。清单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并交一份到团市委存档。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