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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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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娃妮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资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以及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学生),十八周岁及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王管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财政、卫生、教育、民政、残联、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3共同努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韶关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造册和业务咨询工作。我市对所辖县(市、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级核算。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p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172元(其中个人120元)。

财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2元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按人均每年6元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镇(街道)按人均每年9元给予补助。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家庭缴费部分在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和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补助。

第九条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缴费其他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成本列支。

第十条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缴费人数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7月l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并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新入学学生,每年9月办理参保手续,征收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首次参保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制发社会保障卡,作为城镇参保居民办理续保、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第十三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应设立医疗保险服务网点,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协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帐户,并定期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医疗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和操作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居民基本医疗

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保险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参保居民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紧急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等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比例以后的费用。

(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因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并在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

2、因恶性肿瘤或重症尿毒症,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

3、经批准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省级医院1500元,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县二级专科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中省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一年以内的20000元,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的3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住院费用

缴费年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其他医疗机构

一年以下405055

一年以上455560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学生因转学或升学在保险期限内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余下部分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基金运行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适时制定。

第四章医疗保险的管理和基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参照《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省、市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执行。对于儿科类用药范围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参照《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采取不同的定额结算标准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市外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筹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参保人,有责任共同维护统筹基金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防止贪污、冒领或套取统筹基金等行为的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定期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等意见,定期向社会公布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