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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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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缓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参加合作医疗贫困人口大额医疗费用的减免、防范和调节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运作风险。

第三条县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下拨的救助基金;

(二)本县财政每年预算资金;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捐资、赞助的资金。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救助:

(一)凡是民政局备案的五保户、特困户,因病住院,医药费补偿超过封顶部分后,给予10%救助补偿;

(二)凡因患大病住院,医药费用超过1万元者,扣除封顶部分后,给予10%救助补偿。

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参保人申请救助基金,应由参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住院收费收据和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复印件,由村委会提出意见并盖章,送镇(场)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盖章,上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各镇(场)上报的申请报告后,要认真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每季度审批一次。

(三)获批准的救助基金,直接划入申请人所在镇(场)的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所在镇(场)合作医疗办公室将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七条县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发放标准为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年。

第八条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每年向县人大、县政府和县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一次,接受监督。各镇(场)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半年将受救助的人员名单和金额在镇(场)和村委会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各镇(场)、村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无误。如因工作疏忽导致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要撤销救助,并追回救助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