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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城乡绿化步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林业局是具体负责全县城乡绿化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县城乡绿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中央、省有关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搞好调查研究、规划设计、苗木培育、技术培训等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义务植树运动和城乡绿化美化工作。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18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应当履行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标准为:非农业人口适龄公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农业人口适龄公民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义务植树活动;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六条每年的义务植树地点,县城由县绿化主管部门划定;官渡经济开发试验区由管委会划定;墟镇由镇政府划定;中央、省、市驻翁单位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七条采取“以资代劳”义务植树的,县直各单位、镇直各单位及在*镇范围内的县直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各单位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个体工商户和在个体工商户从业的适龄公民由本人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每年的3月1日至3月20日为义务植树活动时间。如“以资代劳”的,必须在3月20日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无故不履行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含逾期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单位),由县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标准限期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并征收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为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1.5%。农村建房免交城镇配套绿化建设资金。
第十条城镇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征收办法:县城由县环保和建设局向投资单位和个人建房户征收后交财政专户,各镇由国土所代收后交财政专户;官渡经济开发试验区由建设部代收后交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义务植树绿化费和城镇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主管城建的县政府领导审定,由绿化委员会专款用于义务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城镇绿化由林业部门作出规划,报建设部门审定后,由林业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翁府[*]46号《关于印发*县城乡绿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