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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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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城市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

计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社区体育是指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为满足社区成员

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群众体育。

第三条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对象为全国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申报审定的城市社区应是已被评为省级的城市体育先进社区。

第四条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是指体育工作成绩优异,全面达到《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的社

区。

第五条评定机构

(一)国家体委设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

报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评定。

(二)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家体委的领导下,按照(标准)独立开展评定工作的非常设机构。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体委群体司。

第六条评定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根据《标准》先行自查,符合条件后,向区、市(不设区的即为市,下同)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国家体委评定委员会。

(三)评定委员会运用资格认定、审定材料、对部分单位抽查的办法对申报社区做出评定结论,并报国家体委审核批准。

第七条表彰奖励与评定周期

(一)批准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街道办事处,由国家体委授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标准》,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标准,评定体育先进社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应和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相衔接,具体时间自行确定。每一评定周期为2年

第八条抽查与复查

(一)评定委员会可在评定周期内,对申报的社区进行抽查,如发现未能全面达到《标准》的,不予评定;对已获"全国城市体育先进

社区"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获得"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的社区,进行定期复查,如发现与《标准》不

符的,可向国家体委提出建议,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三)评定委员会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不定期的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第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