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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3号)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本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下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干部。
县直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的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以上人员中,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又被返聘原单位工作的,均属报告对象范围。
第三条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国外境外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国外境外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可于事后报告,但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报告的受理
(一)县直单位(含省、市驻县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镇委、镇府班子领导成员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受理。其中,单位一把手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要同时上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受理报告的党组织应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受理报告的党组织未按时限答复的,视为同意;报告人不按党组织答复或审批意见办理的,以违纪论处。对不需要答复的报告,由报告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确定。
(三)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报告的督查和要求
(一)县直单位(含省、市驻县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办理情况,由负责受理的部门每季度列表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一次。镇委、镇府班子领导成员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办理情况,由镇委组织委员汇总,每季度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一次。
(二)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工作,由县纪委(党廉室)、县委组织部承办。
第七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