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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更好地履行“便民、高效、优化投资软件环境”的宗旨,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和缩短审批时间,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11号)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紫府[*]7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投资兴办项目,凡是在县职能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均适合本制度。
第三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是指需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或其窗口负责人研究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主要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卫生防疫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四条参加联合审批的单位由中心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实行限时办理制度。投资项目一经联审通过,各有关“窗口”单位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和批件。
第六条联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登记。投资者先到中心业务受理处(咨询服务处)领取和填写《拟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业务受理处按各“窗口”单位已公布的报批要求,由投资者进行资料准备。业务受理处应详细了解投资者要求,并做好联审有关准备工作。
(二)项目受理。投资者将《拟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项目连同合同、章程等)及各种资料,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名称核准、选址、投资金额、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产品、工艺流程等,交业务受理处,由业务受理处分送到有关“窗口”单位,进入受理程序。业务受理处视项目需要拟定参加联审的部门,召开有关“窗口”单位协调会,并请投资者作项目情况介绍。
(三)联合察看场地。由业务受理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计划、规划、环保、外经、工商、国土、消防、税务、交通、公路、供电及有关管理部门集中到项目建设场地进行勘察。
(四)召开联审会议。察看场地后随即召开联审会议,由中心领导负责主持会议,各有关参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项目、场地勘察情况等资料,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当场确定,并填写《投资项目立项意见表》。如需补充或修改资料的,由业务受理处通知投资者按联审会议通过的意见补办具体手续。
(五)同步办理批件。对联审通过的项目,由各“窗口”单位并联审批。业务受理处根据有关收费标准,代有关部门通知投资者到银行窗口一次性缴纳有关规费,银行窗口根据业务受理处列出的收费项目、金额分解到有关单位专户。各“窗口”单位须在以下的时间内办妥项目审批手续和批件:
1、行业部门立项审批意见(1个工作日)
2、计划部门审查项目有关资料,立项批文(2个工作日)
3、技监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1个工作日)
4、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或上报审批(1个工作日)
5、工商部门发出营业执照(3个工作日)
6、公安部门办理刊刻印章及有关人员暂住手续(1个工作日)
7、国、地税部门发出税务登记证(半个工作日)
8、人行(委托农行)审批基本帐户(半个工作日)
9、银行开设基本帐户(半个工作日)
第七条实行项目联审制度,是改革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的重大举措,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制度,促进招商弓I资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中心要加强对批件、证照等办理情况的跟踪和督查,逾期未办、缓办或拒办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督促,尽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