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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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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制度

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指农产品(除渔产品外的食用农产品,下同)产地环境及质量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农产品生产产地。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农林厅负责。省农林厅成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设立粮油、园艺、畜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现场检查和评审推荐等工作。

县(市、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积极鼓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经认定的产地产品在放心肉菜市场准入过程中免予检测。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质量控制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以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粮油作物达200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西甜瓜)500亩以上,设施蔬菜200亩以上,茶、果300亩以上,食用菌1万平方米以上;蛋用家禽栏存5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奶牛栏存100头以上,羊栏存500只以上。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能确保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并有相对稳定的产销组织形式。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配备专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或依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病虫测报、动物疫病防治、生产技术指导及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应具备以下质量控制措施:

(一)按照有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规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操作规范并组织生产。

(二)建立严格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物制剂等投入品使用登记制度和动物用药记录、休药期记录,建立生产过程台帐,规范使用限用农(兽)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畜禽产品产地应提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测的无法定一、二类动物疫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报告。

(三)建立环境质量动态监测点、病虫害预测预报站(点)和产品快速检测点(站),对产地环境和上市前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第十条产地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进入市场的产地产品逐步实施包装上市,实行标识管理,包装物上标明产地证书号、地址、生产经营主体、采收(出栏)日期、品种、数量等。畜禽逐步实施免疫标识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十一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产销组织形式等;

(二)产地生产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生产(饲养)规模、产量(出栏)及生产计划等;

(三)产地环境说明,包括产地农用水、土壤、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周围3公里以内工厂分布情况;

(四)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执行的生产技术标准或规程,申请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规程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动物防疫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台帐,兽(农)药休药期记录等;

(五)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承诺声明;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受理、初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主体资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推荐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直属单位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由省认定管理办公室直接受理。

(二)复核。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认定管理办公室。

(三)检查。省认定管理办公室将收到的申报材料分交各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各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对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措施、动物防疫记录、免疫标识使用、农(兽)药休药期记录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出具书面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检测。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环境检测采样技术规范进行采样、检测,并按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五)评审推荐。各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在收到现场检查和环境检测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提交省认定管理办公室。

(六)认定。申报材料、产地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符合要求的,由省农林厅作出认定,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自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专家组评审推荐意见之日起至省农林厅作出认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农林厅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每季度认定公告一次。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行证书和标牌管理。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树立标志牌,并标明范围、生产产品、主要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以接受监督。

第*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定的产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跟踪检查。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受理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工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不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林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公告: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二十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按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