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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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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15号文,批复同意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现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现行8元/亩)的使用对象,金额拨付办法及资金监督管理公布如下:

一、补偿资金的使用对象及金额

(一)损失性补偿对象及金额。因*年划定为省级生态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给予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总额的75%,作为损失性补偿。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有国有、集体林场或者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管护费,占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25%,其中: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补助18%,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费占补偿资金的4.5%,其中县1.5%;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镇、村、管理费分别占补偿资金的1.5%、1%。

二、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损失性补偿

县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编制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分配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再由各镇财政所按财政局审核的资金分配计划,会同有条件的银、信部门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偿对象帐户。

(二)管护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县林业局按《办法》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核定管护人员经费,编制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财政局审核拨付。

2、管理经费

县级管理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镇、村专项经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管理经费由县林业局编制使用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下达。

三、资金监督管理

1、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逐级上报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调整。

2、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应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