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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并为组建省级工程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建设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结合,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创新与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积极为行业服务,承担省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四)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五)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四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五条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市境内。
(二)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三)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
(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万元。
(五)科研技术水平在全市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15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七)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下称《申请书》及《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下称《可行性论证报告》),送县、区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审查。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通过论证的,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联合发文批复组建,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四)获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当年*市工程中心建设计划。获市财政安排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的,市科技局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下称《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3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申请验收。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对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支持,市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鼓励当地政府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其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按《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第十二条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销资格的,一个月内摘除工程中心铭牌,获市财政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支持的,依托单位须退还市财政投入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奖惩及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组织工程中心验收及考核。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合并、变更、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凡经批准建立的市级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专项科技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有关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