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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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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镇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解决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参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农村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县经办机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结算和发放等工作。

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和宣传工作。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财政两方共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有本县常住户籍且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和按国家、省、市、本县相关规定已按月享受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以外的城镇和农村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下同)以上的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重点对象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居民。

第五条养老保障费的征缴与筹集

(一)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见附件)。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缴费比例

1.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参保人员须按缴费基数的12%累计缴纳15年。

2.个人补充养老保障缴费: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缴费基数100%、200%、300%倍数的8%累计缴纳15年。

(三)缴费办法

1.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5周岁人员参保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预缴或分期预缴基本养老保障金。选择分期预缴的,首次预缴不得低于参保当年缴费总额的50%,以后每年按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预缴,到达享受年龄时,累计缴费储存额与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时缴费标准相比对,多退少补。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时应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障金和选择缴纳个人补充养老保障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基本养老金及个人补充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缴纳,财政每年按上年待遇支付总额的30%注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用于基本养老金补贴、待遇调整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支付未来6个月时,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追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方案,所需追加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调整预算。

鼓励社会慈善机构和有条件的经济组织(村、企业)等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六条养老保障待遇享受

(一)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凡办理一次性足额缴费并经核准的,自缴费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

(二)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200元/月;个人补充养老金待遇标准为个人缴费本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得出(见附件)。

(三)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补充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终生享受。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严格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每年8月-10月为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定期。享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认定,对不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的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障金,待其办

理认定手续后恢复发放。

第八条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号码分别建立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县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结息一次,并定期向参保人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

(二)基本养老保障金从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中按享受待遇额的70%分别支付,其余部分及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负担。个人补充养老金从个人补充养老金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负担。

(三)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本县的,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的人员允许继续享受,也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不含统筹补助金,下同);未享受人员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四)按月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在30日内持当事人火化证明和退保申请到县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九条参加本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一般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障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经初审、预缴、汇总后,交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核对审查,并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不顺延)报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负责将参保人基本信息录入系统网络,开设个人缴费账户,核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手册》。

第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经办机构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与其他养老保险(障)的衔接

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好本养老保障待遇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关系。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新增参保和续保缴费的各项业务。

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选择参加本保障的,应将其个人账户余额计入本办法缴费额,多退少补,终止老农保关系。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愿意改选享受本办法的,按规定将老农保待遇平移,缴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折算,多退少补,终止老农保关系。不愿改选参加本办法的老农保人员,允许继续保留老农保关系,仍按老农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本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以下统称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可以根据当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折算成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补充养老金缴费总额全额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参加本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后符合条件且选择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先退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再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对虚领、冒领、骗取养老保障金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追回,对拒不退还的,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缴费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