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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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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

第一条为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和评议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法定职权和责任,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奖惩分明、注重实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办事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由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本机关和内设机构及各个职位的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四)执法案件统计制度;

(五)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六)行政执法目标考核制度;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身的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办文、办事、办案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和规则。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首长应当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依法委托的组织负责人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强化执法责任意识和内部的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印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手册》,发给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将实施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年度法律、法规、规章学习计划并抓好落实。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普法部门组织的普法学习。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仪表端庄、礼貌待人、文明执法。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任用、廉政建设、罚没财物收缴、行政执法经费使用、行政收费范围和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执法监督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依照职责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不合法的,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依法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依法进行协调处理;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不文明执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通知其所在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执法监督,对人大、政协提出的执法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人大、政协报告。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检举、投诉。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学习效果;

(二)执法主体、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情况;

(三)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的规范和完备情况;

(四)执法责任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情况;

(五)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勤政、廉政情况;

(六)人民群众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七)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组织年度评议考核,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和选拔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执法人员评优、评奖、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实行不力的予以批评,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