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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编制,并应具备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4、按规定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项目的确定。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经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方式及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工程管理要求等重要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负责审批。重要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办法,如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规定的规程要求编制。
重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
编制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八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建设局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市建设局在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详列各单项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各单项工程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投资总规模,经审查发现有超过总规模的,应当予以调整,否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立项、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条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本省、市建设标准定额。市建设局应会同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及时调整或确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及工程造价取费标准等事项。
(三)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依据。因特殊情况概算总投资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该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其审核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粤价[*]72号文件规定的“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标准计算。由市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核费用在市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审查,市财政局参加,经审查的概算总投资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按规定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预算结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主要的审核业务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可作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的最高报价值,也可作为确定标底价值的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项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送竣工工程结算;承担审核任务部门应在收到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完毕,大型建设项目及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四)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经政府采购部门确认的采购价,为核定工程造价、办理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
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设立专项账户,专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市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项目资本金投资以及其他投资,由市财政局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否则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设备、服务的采购,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二)财政性资金的申请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年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连同承建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等资料,经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具意见(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然后送市财政局;
2、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然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市财政局;
3、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连同应交税费等有关文件依据的复印件送市财政局;
4、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年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报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市财政局。
(三)拨付财政性资金必须经过审核,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1、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构审核;
2、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属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符合财政部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3、市财政局按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款。
(四)建设项目由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核算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至市会计核算中心按要求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项目专户。
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账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
其余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建设单位按要求开设的基建项目专户。
(五)市财政局收到资金申请后,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费款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出。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清。
(六)建设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六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备案。
工程修改、变更签证,必须经过项目经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核,若修改、工程变更造价总额超过预算投资10%以上的,应具体列出变更项目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并说明原因。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作为核定投资规模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做好修改、工程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工作,建立和健全工程修改变更资料的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决算
(一)建设项目竣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迅速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工作。
(二)建设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同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应将编制的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核实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经审核后若超过批准投资计划的,缺口资金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市财政局不拨付缺口资金,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五章监督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建立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监管: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依法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制度;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效;工程的概算、预算和决算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投资计划的落实和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局应当根据《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监管。对建设项目全面实行集中核算、会计委派或派驻财务总监制度。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四)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并监督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落实,强化工程的监管;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守国家、省、市的规定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市财政局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通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暂时取消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审核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号)的规定处罚。市财政局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时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下列情况,市财政局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一)违反基建程序的;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不缴应缴税费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的;
(四)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