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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财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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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财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财政专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财政专项,是指由农业部和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的促进我省农业事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财政支农项目,不包括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业财政专项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财政专项管理包括专项预算、项目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农业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条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由厅财务处部署厅属单位农业财政专项预算编制工作。

第六条厅有关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和农业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业农业财政专项预算,经分管厅长同意后,送厅财务处。

第七条厅财务处根据厅年度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编制全厅农业财政专项预算,经厅长同意或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三章农业财政专项申报

第八条农业财政专项申报实行“归口、统一、逐级”的原则。凡向农业部、省财政厅等单位申请农业财政专项,均以厅财字号文上报。各市农业部门申报农业财政专项均以局财字号文件上报。

第九条对农业部安排的农业财政专项,按照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及有关要求,厅财务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申报意见,经分管厅长同意后,组织申报。

根据各市申报情况,厅财务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拟定上报意见,经分管厅长同意后,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以厅财字号文上报。

第十条对省财政厅批复的农业财政专项预算,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财务处制定实施方案,经分管厅长同意,与省财政厅进行协商一致后,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与省财政厅联合农业财政专项申报指南。

根据各市申报情况,厅财务处、有关处室、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前述程序,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实施计划。

第四章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农业部财政专项资金,由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计划,提出分配意见和用款计划,经厅财务处审核,分管厅长批准后,拨付各市或项目承担单位。需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下达。

第十三条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省拨付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项目资金足额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严禁滞留、截留资金。

第五章农业财政专项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厅财务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负责农业财政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厅财务处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农业财政专项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各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省农业厅反馈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专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认真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要严格审核,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严禁以各种名义计提项目管理费或奖励性支出。必须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明细账,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项目单位应设置项目辅助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第十八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购置要按照有关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财务处要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农业部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不按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执行的,限期整改,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市3年内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大型项目申报材料、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建立农业财政专项使用管理情况的总结分析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农业财政专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