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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国家、省、市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调整内容与分担办法
1.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中学生3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县承担50%。我县按寄宿生总人数的30%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
2.向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提高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严格控制和逐步取消地方教材。*年春季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选用的地方教材,按照“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省级负责省选用的*年春季地方教材经费,市级负责市选用的*年春季地方教材经费,县级负责县选用的*年春季地方教材经费。从*年秋季将全面取消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4.提高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255元/生.年,初中37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5.提高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标准。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如果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范围对象
1.继续全部免除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外地到我县投资办企业、经商、务工的子女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执行我县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
3.我县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执行我县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
四、资金管理
1.我县有关单位和各中小学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县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地方政府预算,并提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2.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确保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3.中央和省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拨必须全部通过县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财政特设专户,不得擅自脱离专户;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资金不能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4.统筹使用公用经费,首先要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合理分配,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县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5.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中小学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开支。
6.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各学校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予以公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五、监督检查
1.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实施情况,列入教育部门对各学校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2.逐步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