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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满足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公开办)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并将市信息公开办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市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四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市信息公开办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市信息公开办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各相关科室根据办公室分管领导批示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并报本科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将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反馈到市信息公开办。
第六条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相关科室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信息公开办。
第七条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视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或由市信息公开办会同市国家保密局、市府办法制科以及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市信息公开办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相关意见报有关领导,再上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第八条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市信息公开办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
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室掌握的、但能够确定掌握单位的政府
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转给相关单位办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和联系方式。
3.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4.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
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和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部分不予公开的事由。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
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事由。
第十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表》、《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受理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分别见附件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