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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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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全面提高小学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l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192号)《国家教育部(原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育教学业务”主要指小学内部的教学工作、德育工作、科研工作、学生管理、教师培训等方面的业务。

第三条小学的工作重点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都要服从和服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县内城区小学、各乡镇中心小学、各村小学及社会力量办学的小学。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根据我县小学校点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各中心小学,中心小学直接对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县通过乡镇中心小学管理各村小学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小学,各村小学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小学直接对中心小学负责。

第六条县对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机构或部门有:县教育局教育股、教育局秘书股、教育局教研室、教育局电教站、教育局仪器站等,由教育局教育股协调管理。

第七条乡镇对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机构是乡镇中心小学。乡镇中心小学是县教育部门领导的教育机构,同时又是协助县教育部门对本乡镇村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实施管理的事业机构;是本乡镇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中心,同时也是本乡镇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的中心,对本乡镇村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具有组织、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职能。乡镇中心小学校长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县、中心小学、村小学三级要根据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小学管理制度,确保全县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校长、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小学各学校在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教学课程计划开齐课程,上足课时;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加强和改进课堂教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制度,保持良好教学秩序。严格执行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三)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认真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入学、转学、休学手续完备。逐步取消留级制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巩固和发展“普九”成果,促进全县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积极组织开展校内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广泛开展校内听课评课活动,努力探索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律,总结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五)严格贯彻执行县颁布的教学常规,督促教师扎扎实实做好每一个环节的教学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测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六)切实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法制观念和安全保护意识,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德育工作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七)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认真上好体育课、音乐课、美术课。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八)积极参加县级、乡镇组织开展的课堂教学改革研讨、教学经验交流、教学质量调研等活动;积极协助县级教研室部门和本乡镇中心小学在本校开展教研活动。

(九)加强本校教师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大力抓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鼓励和督促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形式的学历培训,提高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各乡镇中心小学,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上交教育局教育股,教研计划和总结要上交县教研室。各村小学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要上交本乡镇的中心小学。

(十一)积极完成县教育部门和乡镇中心小学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乡镇中心小学在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方面,除了要履行以上的职责外,还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发挥办学示范作用。乡镇中心小学要依法依规办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师资培训、校园安全卫生、“两基”巩固提高等方面成为本乡镇小学办学的示范,带动全乡镇小学的发展,促进全乡镇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发挥小学教研中心作用。小学教研以乡镇中心小学为中心,全乡镇小学教研活动由中心小学组织实施。在中心小学校长统一领导下,由中心小学教研组牵头,组织全镇小学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课、教学观摩、教学竞赛、课题实验、经验交流、教学基本功训练、专题研讨等教研活动。中心小学校长、辅导员等领导应有计划地深入各小学听课、指导学科教学和学校管理.

(三)发挥小学教师进修培训基地作用。乡镇中心小学是乡镇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基地.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制定并实施本乡镇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并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加强小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全乡镇适龄儿童档案,掌握全乡镇每学年适龄儿童人数,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己入小学的儿童,在中心小学造册建立学籍档案,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一份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备案。

(五)负责本乡镇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两基”档案收集和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和配合乡镇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办学责任,促进本乡镇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做好组织发动学生入学、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校舍建设等有关工作。

(七)在县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小学毕业考试命题和组织考试等工作,配合做好小学教学质量调研工作。

(八)完成县教育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县教育局、教研室、电教站、仪器站在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加强对乡镇中心小学的领导、管理和指导。

(二)检查督促各乡镇小学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抓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

(三)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小学抓好学额巩固工作,严格控制学生辍学率,巩固和发展“普九”成果,促进全县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指导各乡镇中心小学组织开展全镇性的教研活动,总结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五)督促各乡镇中心小学加强对本乡镇各小学的教学常规管理,督促各学校和各学科教师按照教学常规要求做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县教育局的有关股室要根据新的小学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大力加强对小学教育教学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价制度。学校要建立德、智、体、美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要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充分发挥评价的促进发展的功能,使评价的过程成为促进教学发展与提高的过程。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调研制度。县每学期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小学教育教学调研不少于1次;乡镇每学期开展全乡镇的调研不少于2次。调研前要制订出具体的调研方案,调研结束后要撰写出调研报告,并送交教育局、教研室分管领导和各乡镇中心小学校长。

第*条校本教研制度。学校应建立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措施。鼓励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从改革实践中不断发展。各小学每周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学习、集体备课、教学研究等活动不少于2小时(中心校每周星期一、三下午4∶00-5∶30,村小学每期星期一下午放学后,为活动时间),教师要做好业务学习笔记。各中心小学每学期要集中全镇各村小学的教师开展业务学习或教研活动不少于2次。每学期要组织不少于2次校际教研活动。

第十六条小学生专题教育活动制度。各小学每学期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各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要事先做好方案,事后做好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教学常规检查评比制度。全县的教学常规检查每三年1次,抽查每年1次;乡镇每学期抽查1次;学校每学期抽查2次。三级常规检查,事前均要制订出方案,检查结束后要撰写检查总结,并表彰先进的集体和个人,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八条课堂教学听课评课制度。县教育局各股室干部每年深入学校听课不少于20节。教研室教研员、中心小学业务辅导员每学年深入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学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0节,学校教师每学期不少于15节,听课后要进行评课。

第十九条课堂教学改革研究课制度。县级每学年举行全县的课堂教学改革研究课活动不少于2次(由教研室小学组统筹安排);乡镇级不少于3次;校级语文、数学不少于10次,其他学科不少于1次。每次研究课事先都要制订出方案,定出研究专题,事后撰写活动总结。

第二十条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交流会制度。县级的小学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会每年不少于1次(可结合有关会议进行);乡镇内经验交流会每学期不少于1次;校级经验交流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一条教学质量检测制度。根据我县在自治区立项的A类重点课题“农村中小学教学质量调查研究”的要求,县每学期组织1次部分年级和部分学科的教学质量检测。每次检测必须精心组织,严格要求,深入分析,总结表彰。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评比活动制度和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教坛新秀评选制度。教学评比活动指教师的教学基本功比赛、论文评比、优质课(含班会课)评比、说课评比等活动。县级每学期不少于1次;乡镇级自行举办的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每三年进行一次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教坛新秀评选。每次活动事先要制订出方案,活动结束后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十三条教育教学果奖励制度。修订完善《*县小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方案》,按照方案的要求,每年表彰奖励1次教育教学成果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总结推广先进的做法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在各级正式立项的课题,结题后将研究成果材料送教研室科研组,县组织专家组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估,并根据《*县教育科研管理方案》的要求,每2年对优秀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先进的单位、课题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做好优秀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条学术竞赛活动制度。县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全县小学生参加上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术竞赛活动,自行组织的须报教育局审批方可实施;乡镇自行组织的学术竞争须经县教育局审批方可实施;学校一级的学术竞赛活动,由学校行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