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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24%;地方所得税税率3%)。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属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半期间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先进技术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②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6、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3%的部分)。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8、凡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9、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10、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