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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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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72号)中关于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的要求,不断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是指建立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机制,改革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方式,建立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财政科技投入采取资助(含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奖励、资本金投入等方式。

第四条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引导民间与社会资金投资发展科技事业,支持企业、行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企业、行业和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科技健康发展。

第二章建立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机制

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对全市科技资源配置进行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入及交叉投入,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

第六条为确保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技*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方案,拟定实施科技*工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报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七条科技*工程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通知,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建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科技*工程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原则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八条科技*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安排,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各行政职能进行项目受理与评审,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重大项目评审结果提交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讨论,经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各主管部门对科技*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科技*工程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实施科技*工程领导小组。科技*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改革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

第十条改变项目资助方式

由原来单一的事前资助方式改变为事前资助和事后报销资助两种方式。根据资助的不同性质,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报销制项目;一类是计划制项目。

1、报销制项目:资助方式采取核定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制定资助方案,经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2、计划制项目:资助方式采取计划制,即:申请单位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计划项目资助申请,经专家评审(论证),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制定资助方案,经批准后,资助款一次性或分数次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规范项目管理流程

在原有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中(包括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增加以下三个环节:

1、现场考察。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对通过现场考察的报销制项目,由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3、社会公示。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资助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调整项目投入结构

针对不同的创新活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优化,设立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使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由原来注重投入技术项目转变为投入到创新链的不同节点上,注重对创新链全过程、全环境进行优化,使各类创新活动和创新链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财政科技资金的支持,带动社会资源向创新链的各个环节聚集。

第四章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统一性指标与专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一套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体系,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绩效自评价和绩效检查评价两个层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项目绩效自评价制度,针对不同的计划项目设计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已完成项目或中期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并出具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绩效检查评价制度,在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自评价基础上,通过抽查核实和重点项目评价等方式,对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检查评价,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运用财政科技资金行为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帐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科技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财政科技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评审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局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