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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中府办【*】27号)精神,规范“*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是指*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服务业领域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第三条申请*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由市服务办、工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服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
(二)审查*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并向相关方面征询意见;
(三)对*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做出审议决定;
(四)制定*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扶持政策及其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并推动落实。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市行政区域内服务业领域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独占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该注册商标使用人;
(二)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二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近二年来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排名前列;
(四)该商标及其使用的服务产品的广告宣传在同行业内居于领先;
(五)使用该商标的服务产品市场信誉高、社会声誉好;
(六)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二年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第七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可以提出*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以及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它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税务部门确认);
(四)使用该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二年广告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服务产品在国内和境外的经营情况;
(六)有权机构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环境、安全等认证证书;
(七)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社会团体)颁发的荣誉证书、认定认证证书;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认定委员会每年协商确定当年度“*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的十个具体行业,并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申请人填写《*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申请人应按照《*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内容的先后顺序制作目录,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且将证明材料的相关页码填写在《*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的相应栏目。
第十条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认定条件规定、申请材料完整真实的,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对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认定委员会退回申请人并作书面说明。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调查。
第十二条认定委员会将通过审查并决定受理的申请商标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社会公众通过有关渠道对其进行投票。
第十三条投票期满后,认定委员会对商标的有效票数进行统计,并依照《*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算得分。每个行业中总得分最高的商标,将被认定为“*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第十四条*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经认定委员会认定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我市主要媒体刊发公告。未予认定的,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三年之内不在同一行业重复认定。
第十六条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不再参加*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获得*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其采取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新设的经营网点,按照《*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商标被认定为*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后,可优先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九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的服务产品。
第二十条*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企业对其商标及产品进行宣传时,市电视台、报刊、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对其广告给予收费优惠。
第二十一条对*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企业的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申请国家政策性资金等方面,市相关职能部门优先给予支持。市级以上品牌服务业企业需组团到国外进行考察、洽谈、交流、培训的,可优先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权益以被认定的服务产品范围为限。*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以在该商标认定的服务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三条*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依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规定,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冠市名。
第二十四条*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企业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信誉。
第二十五条*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企业依法转让商标的,该商标受让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该商标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六条*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属企业的知识产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加强对*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被认定为*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可在*市范围内受到或者申请下列保护:
(一)如有他人擅自使用与*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核定的服务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究。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工作中对*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凡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认定委员会举报,经认定委员会调查核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该品牌:
(一)申请认定*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超出*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核定的服务产品范围进行使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滥用*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信誉,服务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撤销*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由认定委员会收缴*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被撤销品牌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