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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号),发挥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现代流通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重点支持我市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息金规模为每年500万元,一定3年,以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第三条*市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联审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负责息金的审批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市发展计划、经贸、财政、科技、交通等部门组成;市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产办”)负责息金的申报受理、审查、下达等具体组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息金的拨付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流通服务的各类型企业。
第五条息金安排的原则是: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统筹兼顾,以激发和调动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投入现代流通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流通企业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其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水平,促进现代流通业的产业升级和合理布局。
第六条息金安排的项目重点是:
(一)符合《*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二)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三)中高级批发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规模化、规范化的连锁经营建设项目;
(五)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显著提高流通效率或扩大流通服务范围的项目;
(六)采用国际上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升流通服务质量的项目;
(七)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完善流通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八)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流通业建设项目;
(九)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其他现代流通业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请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于*年或之后竣工,按规定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四)对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市级物流园区、纳入国家或省级重点支持的现代流通业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按贷款到位进度给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投入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对于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的项目,经审查确认其投资总额后,对总投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等同于贷款的息金支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于*年7月底前提出*年度的贴息申请,以后的可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贴息申请。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包括:(一)贴息申请报告;(二)*市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三)项目批准文件;(四)应用先进技术的项目要提交技术报告或技术鉴定证明等相关资料;(五)项目工程进度或竣工验收考核表和竣工验收报告;(六)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及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市三产办会同市经贸局对申请当年息金的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初审,综合平衡并制定息金安排计划后报联审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息金安排计划,于每年的8月份将息金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已取得息金扶持的企业自取得息金之日起2年内每半年向市三产办报告息金使用情况、使用效益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市三产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息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工作,定期组织联审小组成员以现场勘察、抽查帐簿等形式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并于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联审小组报告息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必要时联审小组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贴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息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取得的息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息金。对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息金,并取消其以后享受息金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息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拒绝或不予配合市三产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的;
(四)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息金使用及项目运行情况的。
第十五条获批准享受息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推荐上报,争取纳入省或国家的服务业引导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三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