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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肉菜市场研究与发展规划(*-2010)》(以下简称《肉菜市场规划》),规范肉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肉菜市场是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大于500平方米,且摊档数超过50个的单纯经营肉类、蔬菜或含有肉类蔬菜经营项目的集贸市场。
对不属前款规定的肉菜经营场所,由各镇区按统筹规划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三条肉菜市场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中心城区的肉菜市场服务人口约10000人,服务半径约500米;
(二)各镇的肉菜市场服务人口约7000人,服务半径约1000
米。
第四条肉菜市场项目申请立项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附市场所在镇区的审核意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依据;2、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3、投资额(不含地价)及分年度投资计划;4、计划动工和竣工时间;5、筹措资金的方案;6、建设用地要求。
(二)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投资额的30%)。
(四)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市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转让协议。
(六)平面规划图、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肉菜市场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一)市场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或区办事处审核立项申请报告并加具意见;
(二)申请单位将第四条所列资料送市计委,由市计委审批立项(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肉菜市场项目,由市计委征得市财贸委的意见后予以审批立项)。
第六条建设单位凭市计委的立项批文到市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开工前手续。
肉菜市场动工前必须到市计委领取《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新办肉菜市场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消防和建筑验收手续,手续完备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证》,方可开业。
第七条符合《肉菜市场规划》,已营业但未立项的肉菜市场,必须补办立项手续。
第八条补办立项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补办立项申请报告(附所在镇区的审核意见),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额(不含地价)、动工和竣工日期、资金来源等;
(二)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平面规划图、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补办立项手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含*平方米)的肉菜市场项目,申请单位将第八条所列资料送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市财贸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通过后,由市计委补办立项手续;
(二)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的,申请单位将第八条所列资料送市计委,由市计委审批补办立项。
第十条肉菜市场补办立项手续后,投资单位应凭市计委的补办立项批文到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规范新肉菜市场建设,根据《肉菜市场规划》市场布点和需求,综合考虑周边居民的消费水平、城镇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人口变动趋势、市场辐射面积、周边市场状况,做好新肉菜市场建设的可行性分析。各镇区应对新肉菜市场的建设严格把关,防止盲目建设,并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各项手续,不得先动工、后立项。
第十二条改造旧肉菜市场,以中心城区为重点制定旧肉菜市场改造计划,对场地拥挤、基础设施差的市场进行改造,区域密度过大的可适当调整重组,同时必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停车场。中心城区旧肉菜市场的改造调整由*公用事业集团公司作出计划,分步实施。
第十三条整顿未登记肉菜市场,对本区域内未登记的肉菜市场进行甄别,符合规划布点要求和规范经营的,各镇区应督促其尽快补办立项并完善各项手续;符合规划布点要求但不符合《肉菜市场规划》的经营管理要求的,限期整改,或逐步拆建、改建、扩建,向规模化和规范化过渡;不符合规划布点要求的,应结合城镇改造,由附近符合要求的市场取代。
第十四条稳步推进肉菜市场超市化,鼓励有条件的超市或百货商场经营肉菜;鼓励建设肉菜市场配送中心,不断提高我市市民的生活质量。
第十五条各肉菜市场必须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肉菜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指导肉菜市场的开办单位按规范化管理市场。市场开办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对本区域肉菜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实现肉菜市场管理统一化、专业化,促进对肉菜市场的管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㈠投资额在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外资项目和公有投资项目除外),把立项审批改为登记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㈡对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建设,市规划局、建设局可委托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㈢除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工业厂房、库房),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工业项目外,消防局可委托消防大队审查有关消防事项;
㈣拥有员工500人以下、没有“三废”的工业项目的环保事项,市环保局可委托镇区环保所审核;如工业园区已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有集中的污水处理厂的,除重污染项目外其他工业项目只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镇区环保所按市环保局的委托进行审核;
㈤工业园区内企业需办理土地、房产审批或权属证明的,市国土资源局应优先给予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尽量缩短办证时间;
㈥其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优先办理并尽量简化审批手续。
八、完善工业园区电力设施配套建设。加快工业园区内电力设施的审批和建设进度,在相关手续齐备后,电力部门要保证电力设施配套建设与工业园区建设同步。
九、全面调整和清理对工业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属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允许继续收取的,在收费标准内按最低限收取,以减轻企业负担。
十、建立企业投资风险机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减缓工业企业的融资压力,推动中小企业竞争能力迅速提升,促进工业园区的建设。
十一、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监督和管理。市属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及时解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我市工业园区的发展。
工业园区所在镇区必须明确一名主管工业的镇领导及相关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督促工业园区的建设按规划实施,加强园区内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