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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管理,营造通信事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信息管道建设、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补)建信息管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管道经营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信息管道的规划制定、管道工程的规划审批、规划验线和规划验收;*市建设局负责信息管道的建设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管道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物价局负责信息管道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采用“联合统建”的方式建设信息管道,*市公用信息管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信息管线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唯一的信息管道统建主体,负责全市信息管道的集约化建设及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用信息管线公司作为信息管道的统建主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收集、汇总、协调各管道需求单位在管道建设和维护方面的合理要求,促进*市信息化建设;
(二)保证管道工程的设计、报建、施工等环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建设管群中的应急管道,保证管群有合理余量;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第二章信息管道的规划及设计
第七条《*市信息管线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信息管道的基本依据。信息管道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对《*市信息管线专项规划》进行滚动修编。
第八条在各级政府部门编制市政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年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根据《*市信息管线专项规划》和各管道需求单位的具体需要,于当年10月至下一年度1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信息管道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应急工程办理相关审批程序,满足管道需求单位的应急使用需求。
(一)小区庭院未合理建设信息管道,或者小区庭院管道未与市政管道连通且产生接入管道需求;
(二)出现大型接入网机房(如移动通信的汇聚机房、电信固定网的远端模块等)需要增补建设而导致管容变化;
(三)出现不可遇见的非常状况或紧急状况需要建设信息管道。
第十条规划敷设在新建的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范围内信息管道,宜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已开工城市建设项目缺少信息管道规划设计的,宜根据需求补充建设。在公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建设信息管道还应服从公路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各道路实际建设信息管道时,应当以规划确定的管道容量为依据,可以结合需求单位提出的意见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信息管道施工图设计任务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设计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信息管道的审批
第十三条信息管道建设项目的行政报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属于一类规划工程项目,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二)视道路权属情况,分别向市建设、交通、公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后,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勘测单位放线,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信息管道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按照规定申请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信息管道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手续。未经规划验收或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信息管道,不得投入使用。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应在规划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验收资料。
第四章信息管道的建设、使用
第十七条小区庭院的信息管道,应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与周边市政信息管道互连互通。管道容量须保证3家以上需求单位的需要,其建设费用由小区开发商负责。
小区庭院的信息管道是小区配套设施,其产权归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小区开发商不得就接入和使用小区信息管道与运营商签订垄断性协议,或以其它方式限制其他运营商的接入和使用。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横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公路等道路的信息管道工程须采用顶管方式施工。次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开挖路面方式施工,施工结束后应恢复道路原状,道路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施工路段在施工结束后一年内出现路面塌陷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予以维修。
第十九条信息管道及检查井等配套设施所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信息管道需求单位可通过出资参与管道建设或者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获取管道的使用权,禁止擅自建设信息管道。信息管道的相关收费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管道需求单位申请使用信息管道时,需向管道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管道施工路由图,以及拟占用管位图;
(二)通信线路布线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道尚有空余管孔时,公用信息管线公司必须向符合条件的管道需求单位出租或出售管孔。但空余管孔资源等于或小于2孔时,不宜整管出售;当空余管孔资源等于或小于1孔时,不宜整管出租。
第二十三条各通信运营商应在其光(电)缆上附上有别于其他用户的清晰、持久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信息管道敷设、维护线路时,必须采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影响其它用户的通信线路正常工作。否则,公用信息管线公司有权终止已签订的管道使用合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管道需求单位通过购买、租赁方式获得管道使用权后1年内仍未使用信息管道且无正当理由的,公用信息管线公司有权终止已签订的管道使用合同,无条件收回管道使用权以防止恶意垄断管道资源,妨碍其它运营商的管道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用信息管线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非法偷建、抢建信息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或不按照报建手续,擅自建设信息管道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自行拆除所建管道、恢复道路原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越权审批或者不按条件审批信息管道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造成通信线路损坏、导致通信业务中断等事故的,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由其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治安条例的,依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