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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中府〔*〕1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与救助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部门配合、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区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根据我区各时期农业生产的需要确定险种和保障范围,选定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协调各部门、各社区的关系,落实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措施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及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各社区相应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本社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计划,对投保人进行资格初审,协助保险人做好承保、防灾防损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第四条从*年起,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划拨20万元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级财政对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
第五条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当年农业保险发展的规划,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在专项资金内据实拨付,当年有结余可滚存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水稻、香蕉、杂果、蔬菜、花卉、水产、能繁母猪、牲畜、家禽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各时期农业生产的需求确定或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
第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标准:水稻、能繁母猪保险,市、区财政补贴保险费的80%;其他保险项目,市、区财政补贴保险费的40%。
第八条按比例应由农户缴交的保险费,由专业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的同时向农户收取。市、区应承担的保险费补贴,由市、区财政在次月10日前向专业保险公司统一汇缴。
第九条各社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应协助专业保险公司在本社区开展农业保险及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为专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各社区要指定一名人员参加协调小组,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
各社区要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协助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配备一名人员担任农业保险的协保员,负责宣传农业保险政策、组织农户投保并代收保险费。
第十条专业保险公司要依法经营,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区将财政救济、救助与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救灾工作效率和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用。
第十二条为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金的透明度,各社区应定期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及赔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各社区负责督促检查投保人落实防灾防损的各项措施,降低自然灾害给保险标的带来的损失。
第十四条各社区要利用各种方式,开展对投保人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后,要利用人缘地缘的便利条件,协助保险人及时、合理地开展理赔工作。依法处理骗保骗赔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十五条区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对各社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绩效进行考评,对按市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并积极做好风险防范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条本实施方案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