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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管理服务制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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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管理服务制度市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屋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承租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承租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和指导及监督检查;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配合各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含区办事处,下同)、村(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内出租人及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出租屋出租人(包括出租屋主及转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应当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做好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镇(区)计生办职责:

(一)指导管理服务中心(站)落实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配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承租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三)落实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措施。

第七条管理服务中心(站)职责:

(一)以管理服务中心(站)宣传栏等为依托向出租人及承租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承租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四)向镇(区)计生部门提供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信息,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

(五)落实与承租人签订包含计划生育内容的《*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包含计生内容的《*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主动向承租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三)不将房屋租赁给不符合政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居住;

(四)及时督促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到租住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登记备案;

(五)发现承租人有怀孕、生育的情况,在3日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政策怀孕的,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对承租人落实补救措施;

(六)及时督促查环查孕对象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查环查孕;

(七)协助综合协管员做好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l5日内到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查验证件登记手续;

(二)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

(三)参加季度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及时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应当及时首选结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当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如实申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违反政策生育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按现居住地镇区征收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承租人员为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经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虚报、瞒报本人生育、节育情况,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出租人、承租人员威胁、殴打、报复管理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或抗拒、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查验证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