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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价格举报制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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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价格举报制度市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价格举报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在*市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区)根据管辖范围处理当地的价格举报案件。

第五条*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市物价检查所。

第六条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负责收集价格举报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对举报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反馈;

(四)向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档案;

(六)指导各县(市、区)的价格举报工作。

第七条价格举报中心受理价格举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案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局领导阅批。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查办。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改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

(四)督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受理价格举报件后,应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者。

第八条价格举报中心对社会影响大及带有普遍性的举报典型案例,经领导批准,可通过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第九条价格举报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并设立举报箱,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办事公正、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第十条价格举报中心应当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填报举报统计报表,及时上报价格举报工作情况,进行半年和年度价格举报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举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电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