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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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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大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提高副科以上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以及《*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度

(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党的《廉政准则》及相关条规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实施。

第四条责任主体分为科(室、所)和责任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科(室、所)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科长和副科长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为一般、差的科(室、所)不能评先进,科(室、所)长不能评先进个人;责任考核差的科(室、所),局分管领导对科(室、所)长和相关副科(所)长进行谈话提

醒或提出诫勉。

第七条正、副科级党员干部责任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原则上不得评先进或提拔任用,局分管领导对不称职者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诫勉。

第八条严格执行纪律,对不认真履行《规定》中的责任要求,或有属《规定》所列应进行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度,视情节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报市纪委监察部门

审批,或作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分别进入科(室、所)或科级干部个人的《廉政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