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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企业出让股权招商引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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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企业出让股权招商引资制度

为鼓励我市国有企业出让股权,吸引新的投资主体,对国有企业进行收购、兼并、控股、参股或租赁经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新投资主体是指本企业之外的境内、外各种经济实体或个人(含外国、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海外华侨)。

二、新投资主体对国有企业控股51%以上,并接收原企业职工70%以上的,以新投资主体的资金投足前一年为基础,其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我市收入部分,可参照《*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湛府[*]47号)执行。

三、新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如发生注册资本变动、公司名称变更等涉及到工商登记的,原则上按变更登记标准收费,增加注册资本的,只收取增加部分的登记费。

(二)国有企业嫁接新投资主体资金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均按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凡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均按最低标准收取。

对违反规定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投诉。

四、新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后,*市赋予原国有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继续保留。

五、国有企业嫁接新投资主体的资金,其建设用地按成本价出让,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属市留部分可分期缓交,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国有企业嫁接新投资主体资金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该企业的土地属国家划拨的,国土部门应对转让部分的土地按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六、市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对国有企业出让股权所申办的事项不得推诿。因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影响甚至妨碍国有企业招商引资的,经查实后,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该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国有企业与新投资主体洽谈投资项目时,必须积极热情,并如实反映企业现有条件,向新投资主体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八、新投资主体有意与国有企业洽谈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或整厂收购时,国有企业必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早介入,参与洽谈和决策。国有企业决定放弃时,必须先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放弃。国有企业擅自拒绝新投资主体投资,错过改制机会的,应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九、国有企业向新投资主体转让股权后,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不遵守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不能与新投资主体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十、国有企业吸收新投资主体后,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除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和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政策。

十一、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每年公布国有企业出让股权招商引资项目。

十二、国有企业出让股权的具本方案,可根据特殊情况,专门报批作个案处理。

十三、本试行办法在执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试行办法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体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