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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信息协调制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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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信息协调制度市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制度,确保市海洋与渔业局信息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

三、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四、市海洋与渔业局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

商解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该政府信息。

六、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