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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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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市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海洋渔业部门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海洋渔业部门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三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㈠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㈡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㈢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代为填写政务公开申请。

第六条受理机构

名称:**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办公地点:*

办公时间:*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农业信息港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局办公室领取。

政务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⒉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⒊申请提交时间

注意事项:

⒈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⒉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咨询。

⒊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处理程序和时限:

㈠办公室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决定受理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㈡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㈢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及工作职责2日内交相关科室及有关单位分办,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做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答复。无论决定是否公开,均统一由办公室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㈣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做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㈤对申请人做出的予以公开信息的决定后,应在申请人办完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㈥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⒈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⒊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监督电话:*,受理科室:人事科。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