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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省和市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重视科技、有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科技队伍基础、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其强调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的结合,强调研究、开发、产业、市场的一体化,能提供多种综合技术服务的工程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目的。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紧密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提高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式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六)开发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必须符合支柱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属于市重点发展的较大规模企业(集团)或高新技术企业,有主导产业或拳头产品,并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2.5%,并不少于100万元,每年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10%。
(二)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建成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1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研究开发人员的50%,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三)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并提交《*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二)市科委牵头会同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市工程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根据论证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然后由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由市科委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签定《*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四章实施
第十一条从工程中心获准组建之日起,市财政局按《组建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进度要求,划拨适量的资金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工程中心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市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直至撤消原立项。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按《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
第十四条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如确实不能继续进行建设的,由市委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消原项目。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消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偿还市财政补助的投资。偿还的投资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实行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工程中心实行财政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他资金。
第六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负责审批和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工程中心的考核验收。市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科委、计委、经委应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组织有关专家为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研发选题、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计委、经委每年会同专家组,联合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一次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顿。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工程中心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的年度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市科委、计委、经委的各类科技计划。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工程中心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其中,研究开发投入年增幅超过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计入成本。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商务活动等出入境有关审批程序,外事、公安部门要给予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