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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提高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队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固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和需收购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经前期开发后,为建设项目用地提供前期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办*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包括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国有土地的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批准征用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市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政
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非工业区的现有工业用地及工业厂房用地,无论是出让地还是划拨地,不改变用途转让或补办出让手续的,以及所出让用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在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前,一律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认为值得盘整收回或收购的,经报市政府讨论同意后,依法有偿收回,进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
第六条市区规划区内未征(转)用的农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规划,进行规划控制。
市区规划区内的农用地需要储备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必须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第七条土地储备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储备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使用储备土地的,须通过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第九条纳入储备范围的固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回、收购储备,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处置和拒绝收回、收购。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经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市计划、经贸、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固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情况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异地置换。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情况,在另一地段置换同等价值的土地,同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四)收回。依法应收回的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
土地储备机构在对前款规定的土地进行收回或征用时,应当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后,对土地予以储备。
第十五条收贿、收回储备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储备土地的认定。
1、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贿的用地,申请人携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经市政府批准收购、收回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收贿、收回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储备的土地的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征求意见。
(四)确定规划条件。由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拟储备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五)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和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六)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规划使用条件、及补偿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固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固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按照土地置换的差价进行结算。
(九)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申办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固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属个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宗地图。
(六)主管部门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固有土地使用权收殉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由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四)土地收胸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六)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实施收购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固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解除;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胸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购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第二十条土地收购补偿费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确定。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比例确定。
(四)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费。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
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如需对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拆迁、或进行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建设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确定有资质的拆迁人或施工队伍。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前期开发中涉及该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的、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购合同,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供应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将土地供应计划提交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应以公告方式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底价、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等。
第二十八条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必须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储备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采取协议方式的,不得违背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建设重大引资、投资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而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并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与土地储备运作收支实行分户分帐核算。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的资金实行专户封闭运作。
(二)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按现行财政规定实行"票款分离、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由缴款单位(受让方)直接将地价款缴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征收帐户。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及其相关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由市财政局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未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固有土地使用权收附合同》并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固有土地使用权收附合同》,并拒绝交付土地。
第三十四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收购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事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条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中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